当前位置:技术 > 湖北二胎政策: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
时间:2017-05-23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作出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计生委今天联合召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政策规定回答记者提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军晶介绍说,此次审议通过的修改决定,主要对湖北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个别条款作了相应调整,将原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对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第三款“男到独家结婚落户的”予以删除。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阮力艰透露,计划生育政策施行以来,湖北省累计少生2000多万人;湖北省是全国第九人口大省,总人口超过6000万,根据全员人口数据库,全省现有符合单独两孩条件的家庭62.94万个,其中双方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的单独家庭17.97万个、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只有一个孩子的单独家庭44.97万个;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约有70%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意愿生育第二个孩子,可能增加出生人口46.6万人。
按照规定,修改决定公布之日起,凡是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将注销其光荣证,自批准再生育下月起,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待遇不予追回。